根据《外汇管理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 62/2006、31/2011、119/2012、139/2014和30/2018期),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住的第一年,获得的身份是非居民个人,当外国公民凭居留许可或工作签证在塞尔维亚居住一年以上后,才可获得居民身份。
非居民个人在塞尔维亚银行开立外币和第纳尔账户的规定详见 关于居民外币账户以及非居民个人第纳尔和外币账户开立及管理条例的规定》(《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 51/2015、82/2017、69/2018 和 96/2018 期)。
银行可以根据以下条件为非居民个人开设第纳尔和外币账户:
- 根据支付服务管理规定,开立账户的申请可以通过纸质或其他能永久保存数据的载体提交;
- 除了开户申请,非居民个人还需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
- 与银行签订的纸质合同,或保存在其他能永久保存数据的载体上的银行合同。
非居民个人开立账户申请须包含以下信息:开户人姓名、长期或临时居住地址,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如果在线上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银行可以根据其一般业务情况,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
非居民个人在申请开户时,还需向银行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原件(护照或其他带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及其过去一年时间内居留地证明。
银行可以为非居民个人开立以下账户:
- 往来账户(根据签订的支付服务框架协议),用于转账以及与银行转账服务相关的其他用途;
- 存款账户(根据存款协议)可以是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有可以随时解约的也有需在规定期限提前通知解约的,可以是有特殊用途的也可以是无此限定的账户;
- 第二账户(根据所签订的关于开设、维护和关闭第二账户的合同,其中有说明开立该账户的目的)。
非居民个人可以授权他人全权代表本人与银行签订开立账户的框架协议或者存款协议,并授权支配其账户上的资金。
银行可以根据 关于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外汇币种的决定, 并根据其业务政策,为非居民个人开立在外汇市场能进行交易的币种账户。
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居住满一年后便可获得居民身份,并有义务将此变更通知银行,关闭以非居民身份开立的账户,同时开立居民账户。
塞尔维亚的银行在开立、维护和关闭用户账户时,有义务遵守有关防范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法规—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法》(《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 113/2017、91/2019、153/2020 和 92/2023 号)。本法规对权利人(包括需要为非居民个人开立账户的银行)的行为和举措,包括与非居民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了规范。根据该法律第十七条,银行为查实非居民个人的身份可获取以下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长期或临时居住地址以及个人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签发单位及签发日期和地点。
根据《银行法》第 41 条第 3 款 款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 10772005、91/2010 和 14/2015 期),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也就是说,虽然上述关于银行服务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类型或特性的客户,但银行可以根据其运营政策和规定,有责任和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必要的规避和管控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与特定客户建立业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不能以具有歧视性嫌疑的理由(例如出于对公民身份、性别或宗教的歧视等)拒绝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且必须应客户要求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提供银行服务的理由。根据《支付服务法》第 73.n 条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 139/2014 和 44/2018 期),银行有义务向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拥有合法居住权且还没有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应要求为其开立并准予使用包含基本服务功能的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