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律法规时常常会遇到十分复杂的情况,重要的是找到解决这些复杂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这里是雇主们一些常见问题的问答。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的居留时间是否可以少于所持的“两证合一”的居留就业许可证允许期限的一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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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执行相关法规和条例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国人此前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留的目的与申报的居留事由不一致,则其延长临时居留(即合二为一的居留就业许可证)的申请很有可能被驳回。
根据《外国人居留管理条例》,外国人有义务按申请居留就业许可证的基本事由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留并就业;已获得居留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则应按该许可证规定在塞尔维亚居留和就业。违反上述规定者会按照此法律的惩罚条例受到处罚。
因此,关于持居留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离开塞尔维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该外国公民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离境是否符合外国人流动和居留的管理条例。这一点尤其重要。否则该名外国公民离开塞尔维亚后,若想再申请延长居留就业许可,其申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可能会遭质疑。
延长居留就业许可的审批程序本就要求对每份申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查核,包括离开塞尔维亚的理由是否充分。
申请居留就业许可所需提交的材料中,电子文件原件或数字化文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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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电子文件和数字化文件的概念可参见《关于电子公务活动中电子文档、电子身份标识和可信服务的管理规范》中的定义。
据此规范的定义,电子文件是指一组最初就以电子形式创建的相关数据。
数字化文件则是指通过对原始文档进行数字化处理而创建的文档,即将非电子格式的文件转换为电子格式文件(例如扫描文件或PDF格式的文档)。
如何根据《就业许可申请条例》对文件进行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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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自《外国人临时居留就业许可证签发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之日起,原先的《就业许可申请条例》不再生效。
然而,根据过渡性程序和最新管理规则,外国人如果是在新规生效之前,即根据以前的管理条例获批临时居留许可的,可以按照当时生效的条例申办就业许可。
在此情况下,雇主应根据临时居留许可证颁发时有效的《就业许可申请条例》(见《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63/18和56/19号)提交申请。
由于以前审批就业许可的程序没有数字化,因此《就业许可申请条例》中对文件的数字化未作相应规定。
原始纸质文件和数字化文件由谁负责保存(申请人或雇主)?这些文件规定的保存期限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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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人就业管理条例》中将“雇主”这一概念定义为“在塞尔维亚雇用、聘用外国人或派遣外国人赴塞尔维亚临时工作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登记注册开展商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国外雇主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该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雇主应当保存能够证明外国人符合就业或临时聘用资历条件的文件。
也就是说,即使外国人是居留就业许可证的申请人,雇主也有义务保存证明外国人满足就业条件的资历文件。
同时《条例》也规定,一些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可以留存在雇主单位所在地。但如果外国人被派往雇主所在地以外的场所工作,我们建议雇主可以将一些证明和文件,如根据《关于劳动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保障登记的管理条例》(见《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第62/07和102/15期)制定的《表06:员工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条件登记表》,留存在实际工作场所。
如果居留就业许可证的申请方是临时就业机构,劳动力市场测试的申请是由临时就业机构还是受益雇主提交?
如果外国人属《外国人就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需办理居留就业许可证,雇主对该拟雇用的外国人是否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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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国人就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外国人是根据货物购买合同、机器或设备购买或租赁合同,赴塞尔维亚从事这些设备的交付、安装、组装、修理或培训工作的专门人员,自其首次进入塞尔维亚之日起180天内的总共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即不超过国际协议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就业而无需办理居留就业许可证。
满足上述免申办居留就业许可的例外规定的条件是,一需要有外国雇主(派遣外国人赴塞尔维亚工作的外国雇用方)与国内企业之间签订的关于设备交付、安装、组装、维修或培训等内容的合同,二是被派往塞尔维亚工作的外国人自首次入境之日起的180天之内总共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根据上述例外规定可免办居留就业许可,而且外国人的停留时间较短且又有派遣人员的身份,仍要求国内企业在其工作期间采取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保障措施,履行规定的义务。